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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作者:   来源:   时间:2005-3-15 14:45:22   浏览:4515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河南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豫、开放带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由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省性学会)、省辖市科协及直属基层科协组成,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六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从事的事业,主要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第八条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本省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本省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
第十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及优秀科技成果,举荐人才。
第十一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二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三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报、刊,兴办科普和科技活动场所,兴办其它符合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事(企)业。
第十五条 对所属全省性学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决定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省性学会、省辖市科协、直属基层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和批准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 制定和修改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 选举产生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召开。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 审议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 决定授予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荣誉职务和聘请名誉职务;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主席、主席在任期内工作有变动,可以调整或增补,由原推选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由主席召集,负责审定常务委员的议题、程序及有关事项,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它重要工作。
主席、副主席(含兼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全省性学会


第二十五条 全省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六条 加入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社会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 承认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会;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六、以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为业务主管部门,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正常的经费来源。
符合本条规定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全省性学会接受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全省性学会退出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全省性学会接受相应的全国性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全省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条 全省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全省性学会严重违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省辖市以下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二条 各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执行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选举代表参加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辖市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直属基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市、区)学会、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基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三十四条 各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各省辖市学会受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省性学会指导。
第三十五条 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报告,依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修改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选举省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科技人员较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的基层科学技术协会,按其党的隶属关系是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受所在单位党委领导,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七条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学会挂靠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对事(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 财政拨款;
  二、 会费;
  三、 资助和捐赠;
  四、 企事业和有偿服务收入;
  五、 其它收入。
第四十四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科学技术著作出版和奖励基金。
第四十五条 建立经费收支、财产管理以及捐赠款物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河南省科协。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郑州。
第四十九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为HENAN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缩写为"HNAST"。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性学会组织通则》制定、修改《全省性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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